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綸堡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何鉅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966號 債 權 人 綸堡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鉅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智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謝智芳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豐原區遷離,現設籍於新北市烏來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