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00號
- 債權人
-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兆力營造有限公司、華力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債權人詳敘本件請求票據(票據號碼:UL0000000)之簽發及債務人背書先後情形(即敘明有無回頭背書之情形),並請確認聲請狀內請求原因事實欄之陳述是否繕打正確。◎票據法第99條(回頭背書匯票之追索權)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
㈡按支票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開始計算,請台端審視請求標的內之利息起算日有無誤繕,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