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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債權人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兆力營造有限公司、華力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債權人詳敘本件請求票據(票據號碼:UL0000000)之簽發及債務人背書先後情形(即敘明有無回頭背書之情形),並請確認聲請狀內請求原因事實欄之陳述是否繕打正確。◎票據法第99條(回頭背書匯票之追索權)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

㈡按支票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開始計算,請台端審視請求標的內之利息起算日有無誤繕,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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