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錦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00號 債 權 人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兆力營造有限公司、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債權人詳敘本件請求票據(票據號碼:UL0000000)之簽 發及債務人背書先後情形(即敘明有無回頭背書之情形),並請確認聲請狀內請求原因事實欄之陳述是否繕打正確。◎票據法第99條(回頭背書匯票之追索權) 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 ㈡按支票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開始計算,請台端審視請求標的內之利息起算日有無誤繕,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