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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 原告
    捷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云汝即盛威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購買材料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01號 債 權 人 捷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云汝即盛威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材料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因原出貨單無任何經辦會計簽收印章,且發票無營業人統一發票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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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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