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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 原告
    捷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云汝即盛威水電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01號 債 權 人 捷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云汝即盛威水電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材料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因原出貨單無任何經辦會計簽收印章,且發票無營業人統一發票章。)】,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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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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