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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4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債權人
東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勝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立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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