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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義育
  • 被告
    數位聚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69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務 人 數位聚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建緯 債 務 人 陳佩琪 周進卿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其中⑴新臺 幣壹拾捌萬元⑵新臺幣貳萬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⑴年息百分之一⑵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 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其中⑴新臺 幣貳拾肆萬元⑵新臺幣陸萬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⑴年息百分之一點五⑵年息百分之二點八 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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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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