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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9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債權人
許身昆即宏源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唯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張重

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宏源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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