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911號
- 債權人
- 許身昆即宏源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唯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張重
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宏源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