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金寶櫥有限公司、李青雲、龍翔企業有限公司、彭根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08號 債 權 人 金寶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雲 債 務 人 龍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根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