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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湯陳美環

  • 當事人
    進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湯陳美環湯家修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文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158號 債 權 人 進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陳美環 債 權 人 湯陳美環 湯家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文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列「湯陳美環、湯家修」為本件之聲請人即債權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或撤回之。(因本件請求 標的聲明既僅記載「債務人湯文章應給付「債權人進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17,209元」,當事人欄聲 請人即債權人僅列「進德公司」即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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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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