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湯陳美環
- 當事人進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湯陳美環、湯家修、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文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158號 債 權 人 進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陳美環 債 權 人 湯陳美環 湯家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文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列「湯陳美環、湯家修」為本件之聲請人即債權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或撤回之。(因本件請求 標的聲明既僅記載「債務人湯文章應給付「債權人進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17,209元」,當事人欄聲 請人即債權人僅列「進德公司」即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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