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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1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債權人
進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陳美環
債權人
湯陳美環

湯家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文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列「湯陳美環、湯家修」為本件之聲請人即債權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或撤回之。(因本件請求標的聲明既僅記載「債務人湯文章應給付「債權人進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17,209元」,當事人欄聲請人即債權人僅列「進德公司」即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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