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158號
- 債權人
- 進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陳美環
- 債權人
- 湯陳美環
湯家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文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列「湯陳美環、湯家修」為本件之聲請人即債權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或撤回之。(因本件請求標的聲明既僅記載「債務人湯文章應給付「債權人進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17,209元」,當事人欄聲請人即債權人僅列「進德公司」即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