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
- 債權人
- 台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隆欣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台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廣隆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地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1年2月28日」?
㈤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489,038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