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周柏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3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志瑋即旭昇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究為何人?(依台端提出轉讓契約書,旭昇商行已於民國110年3月8日轉讓予第三人吳佩怡,又獨資 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