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財登玻璃有限公司、歐秀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445號 債 權 人 財登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秀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得對債務人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