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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4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債權人
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鴻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鹿鳴坊文創有限公司、莊明惠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臺中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㈡提出債務人無權占用房屋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市場行情每月租金30萬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本件得以對「債務人莊明惠」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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