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職安衛股份有限公司、洪振常、億派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449號 債 權 人 職安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常 債 務 人 億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及①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②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③其中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④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