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458號
- 異議人
- 即債權人
- 北美洲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彩良
上異議人北美洲通運有限公司因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
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發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逾1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就異議人即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所為之駁回聲請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1年8月29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遲於111年9月14日始向本院提出,顯逾法定期間,本件異議於法自有不合,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之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