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邱聖文、聲請對債務人大禾國際建築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682號 債 權 人 邱聖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禾國際建築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2項之規定)。㈡補正債務人大禾國際建築有限公司投資 新臺幣38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 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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