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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6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債權人
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景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設於新北市○○區○○○道0段0號18樓之3,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稽,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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