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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6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債權人
姚忠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京誠科技有限公司、林育効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京誠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07月11日經授中字第1003416933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確認附表支票發票人為「林育効」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本件發票人為京誠科技有限公司,林育効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林育効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㈣確認狀附附表利率之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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