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東勝木業有限公司、羅祐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695號 債 權 人 東勝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祐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施作系統櫥櫃工程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因原報價單客戶名稱為BEZALEL-郭小姐 ,與債務人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提出「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