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7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債務人
- 元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黃柏諺
-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零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元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1日邀同債務人黃柏諺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分為475,000元及25,000元兩筆金額撥貸),約定借款期限5年,自109年12月21日起至114年12月21日止,自撥款後本金分60期,110年1月21日為第一期,嗣後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0.845%)加計加碼年率0.575%訂定。再依借據第5條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或付息,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且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本金遲延利息利率改按借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改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或百分之20固定計算。詎債務人自110年9月21日起未再依約履償,屢經催討尚無效果,依借據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仍積欠本金411,664元及20,413元,及依約應給付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檢具相關證物,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法便。釋明文件:借據影本及貸款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02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664元 元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黃柏諺 自民國110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 002 新臺幣20413元 元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黃柏諺 自民國110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664元 元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黃柏諺 自民國110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0413元 元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黃柏諺 自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