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三研化學有限公司、吳哲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99號 債 權 人 台灣三研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靜空間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抑或為「民國111年1月28日起」?又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19%」,請提出得請求年息19%之法律依據。 ◎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 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 ㈡如無法律依據者,應具狀陳報請求利息之利率,並提出更 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