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趙建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 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趙建國究為「債權人」或「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㈡確認賴柏文究為「債務人」或「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000元」是否有誤?(因與 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新臺幣67,200元」不相符) ㈣提出對債務人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 附立契約人為賴柏文,與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不相符) ㈤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7,200元之計算式。 ㈥提出債務人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