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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債權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為賴柏文,而非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依聲請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為陳述、所提事證,形式上觀之,系爭服務契約之當事人為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賴柏文。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權利義務關係不及於六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若以之為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者,於法未合,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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