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
- 債權人
-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建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為賴柏文,而非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依聲請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為陳述、所提事證,形式上觀之,系爭服務契約之當事人為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賴柏文。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權利義務關係不及於六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若以之為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者,於法未合,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