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1號 債 權 人 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友力興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法定代理人為法人, 亦應陳報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於聲請狀蓋用法定代理 人之章(如法定代理人為法人,亦應一併蓋用該法人之法 定代理人印章)。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友力興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 8年10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8333459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 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 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