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1號
- 債權人
- 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友力興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法定代理人為法人,亦應陳報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於聲請狀蓋用法定代理人之章(如法定代理人為法人,亦應一併蓋用該法人之法定代理人印章)。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友力興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10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8333459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