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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
    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友力興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1號 債 權 人 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友力興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對公司之送達 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 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末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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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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