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2號 債 權 人 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源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源淇企業有限公司業於96年1 月2日經授中字第095334080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 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 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陳報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 單、發票或收據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