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2號 債 權 人 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源淇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末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源淇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未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暨其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裁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補陳債務人源淇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 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 其法定代理人)、陳報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資料,該裁定業 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