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鉅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呂亮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75號 債 權 人 鉅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亮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昱堂即米凱傑實業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委託生產葉黃素膠囊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 單)。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1年08 月15日」? ㈢提出米凱傑實業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