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鉅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呂亮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76號 債 權 人 鉅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亮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鼎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1 年8月15日」?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㈢釋明發票買受人凱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何與債務人林鼎煜不符之原因理由。 ㈣債務人林鼎煜(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