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李政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41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李政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洲萬里通有限公司、張瑛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亞洲萬里通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亞洲萬里通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