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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4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債權人
亮佳光電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進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亮佳光電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9年1月30日」?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燈具之金額為何?

㈣提出債務人「謝進仁」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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