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亮佳光電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445號 債 權 人 亮佳光電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進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亮佳光電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9 年1月30日」?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燈具之金額為何? ㈣提出債務人「謝進仁」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