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陳訓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450號 債 權 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貝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新臺幣45,143元之計算方式(因第三人郭孟訓及林秀如 未將債權讓與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