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737號
- 債權人
- 迎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煦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23,7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