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迎禾有限公司、林煦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737號 債 權 人 迎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煦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23,7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