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745號
- 債權人
- 親家市政廣場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坤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馨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黃坤檳為親家市政廣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並載明其任期。
㈡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德馨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