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榮謙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450號 債 權 人 榮謙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榮謙工程行之負責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