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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4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5 日

債權人
岳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鴻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錦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敘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理由及必要性?(本件據以請求之系爭4張本票已於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015號裁定准許並已確定)。

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本件如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確認請求金額278,100元部分利息自「103年9月1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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