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471號
- 債權人
- 岳昇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鴻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錦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敘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理由及必要性?(本件據以請求之系爭4張本票已於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015號裁定准許並已確定)。
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本件如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確認請求金額278,100元部分利息自「103年9月1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