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千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凱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94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千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8650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5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67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86504。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