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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債權人
隆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領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中領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黃」玉桂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中領旅行社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6840643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共同承接國內旅遊團體業務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補助金核准撥款後將80%款項給付予債權人公司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83,440元之計算式。

㈤陳報債務人公司已領取補助款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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