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96號
- 債權人
- 隆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振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領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中領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黃」玉桂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中領旅行社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6840643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共同承接國內旅遊團體業務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補助金核准撥款後將80%款項給付予債權人公司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83,440元之計算式。
㈤陳報債務人公司已領取補助款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