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缺點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杜昀杰、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0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缺點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杜昀杰 法定代理人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缺點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8日邀同債務人杜昀杰擔任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央行辦理受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專案融通貸款,額度新臺幣参拾萬元,約定借用期限3年,自109年7月8日起至112年7月8日止,自撥款後分36期,每一個月為 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於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期限(即央行融通期間,依中央銀行110年12月16日台央業字第1100048806號函,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按中央銀行 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年率百分之0.5機動計息;於央行 融通期間外至契約止日改按聲請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 般)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百分之0.935計息。另依借據第5 條約定,倘債務人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且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本金遲延利息利率改按借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改按前 開利率百分之10或百分之20計算。詎債務人自111年5月8日 起未再依約履償,屢經催討尚無效果,依借據第11條第1項 第1款約定,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尚積欠本金126,087元,及依約應給付之利息及違約 金,而債務人杜昀杰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就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規定,聲請鈞院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放款全部查詢單及中央銀行函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60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6087元 杜昀杰、缺點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001 新臺幣126087元 杜昀杰、缺點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八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6087元 杜昀杰、缺點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