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盛毅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邱玉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297號 債 權 人 盛毅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鵬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正確公司名稱為何?並補正與債權人印文相符之公司正確名稱。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1年8月1日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提出借款之釋明文件(統一發票所示之債務似與借款不符)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