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21號
- 債權人
- 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樹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方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㈡提出債務人禾方溢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