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許逸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351號 債 權 人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逸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騏食品工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請求金額304345元之計算式。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發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