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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4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債權人
群展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物本器和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徐淑芳為「代理人」是否有誤?並陳報群展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㈣提出債權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㈤提出8月19日與王威翔協商同意分期攤還剩餘工程款之書面釋明資料,並提出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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