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群展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454號 債 權 人 群展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物本器和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徐淑芳為「代理人」是否有誤?並陳報群展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㈣提出債權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㈤提出8月19日與王威翔協商同意分期攤還剩餘工程款之書面 釋明資料,並提出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