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454號
- 債權人
- 群展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物本器和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徐淑芳為「代理人」是否有誤?並陳報群展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㈣提出債權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㈤提出8月19日與王威翔協商同意分期攤還剩餘工程款之書面釋明資料,並提出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