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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4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483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胡建越
債務人
麗中王精品百貨店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蕭啟文
債務人
蕭睿洋

一、㈠債務人麗中王精品百貨店、蕭啟文、蕭睿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麗中王精品百貨店、蕭啟文、蕭睿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麗中王精品百貨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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