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37號
- 債權人
- 佳程企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㈣請求標的金額是否誤載?(新臺幣陸萬柒仟『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