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佳程企業有限公司、張梓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37號 債 權 人 佳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梓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㈣請求標的金額是否誤載?(新臺幣陸萬柒仟『佰』元)」 ,債權人雖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具狀補正,惟債權人仍未提出承攬契約,雖提出請款單及工程報價單,但單據上之客戶簽收處、客戶回簽章欄均為空白,難認兩造間成立承攬契約,依前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