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朱士廷、陳怡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92號 債 權 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代 理 人 陳怡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宗哲即楊宗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查聲請狀請求標的欄所載似和 原因事實欄第三項所載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