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富耀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111號 債 權 人 富耀建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呈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立呈科技有限公司業於111年 7月21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4340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