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貫捷有限公司、余崇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414號 債 權 人 貫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崇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涂月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與債權人公司相符印文之聲請狀。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