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414號
- 債權人
- 貫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崇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涂月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與債權人公司相符印文之聲請狀。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