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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5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債權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洪敦謙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敘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及原因理由(系爭本票已於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739號裁定准許並已確定,已有執行名義逕可強制執行)。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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