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591號 債 權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洪敦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敘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及原因理由(系爭本票 已於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739號裁定准許並已確定,已 有執行名義逕可強制執行)。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